2006年12月1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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沁雅花园除夕大火追责追到物管
被告因“未尽到注意义务”被判承担40%赔责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西法

  本报讯  小区里有人放烟花引发了火灾,火灾殃及好几个住户,住户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?昨天,杭州沁雅花园火灾索赔案一审有果,物业公司被判赔偿业主李某经济损失的40%。
  今年1月29日零时,沁雅花园住宅小区因多户业主燃放烟花爆竹,空中散开的火星落入了该小区16幢1602室西南阳台而起火成灾,火势还蔓延到楼上1702室。而引发此次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无法查明。
  今年3月,1702室的业主李某将小区物业管理单位、1602室业主和当时租房人一起告到法院,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6万多元。
  昨天,杭州西湖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。法院认为,在引发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,物业公司应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,包括保证小区道路畅通和安全,严禁在消防通道停车等。过年放烟花是传统习俗,物业公司应尽到注意义务,防止火灾发生。但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,对火灾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。鉴于以上原因,法院酌情确定物业公司对业主李某的损失承担40%的赔偿责任。而1602室的业主和承租人对火灾的发生不存在过失、过错,因此不用承担赔偿责任。
  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付给李某2.5万余元,驳回其余诉讼请求。